闽清法院:借款人起诉超过期限,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http://www.mqxww.com  2018-04-27 16:59:37   来源:闽清新闻网

  闽清新闻网讯闽清的刘某怎么也没有想到,闽清法院的法官居然驳回了他要求担保人许某承担担保责任的诉求。经过法官的耐心解释,他才明白是因为自己迟迟未向担保人许某追责,才导致担保人许某担保责任的免除。对于自己的失误,刘某表示吃一堑长一智,希望法院对这类问题进行法治宣传,让广大的借款人今后不要因为延迟起诉失去担保人对自己债权的保障。

  原来,2016年7月时,在刘某工作单位旁开店铺的林某找到刘某,要求借款1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借期一个月。自己手头没有资金的刘某,出于朋友间的信任,就向自己的叔叔借款后,将10万元现金交给林某。当时林某店铺的合伙人许某也在现场,刘某就要求许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借款到期后,刘某多次向林某催讨借款本金,但林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更让刘某糟心的是,一天上班时发现林某的店铺已经关闭人去楼空。忧心忡忡的刘某经过多方查找不能后,在2018年2月将借款人林某和担保人许某共同告上法庭。案件审理过程中,借款人林某未出庭应诉,担保人许某应诉答辩称,该笔借款确实由其进行担保,但担保期限已经超过,其担保责任已经免除。

  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和许某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许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借条中仅标明还款期限为2016年8月1日,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许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应自2016年8月1日起算六个月内。刘某未在该期间要求许某承担保证责任,至2018年2月才提起诉讼,故保证人许某免除保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仅由借款人林某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保证担保是民间借贷中的普遍担保方式,保证担保的期限可以进行书面约定,若未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述期间内,如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应及时行使权利。(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