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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1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http://www.mqxww.com  2017-05-31 08:15:08   来源:闽清县人民政府

  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1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县直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涉及我县的11项行政许可事项。

  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衔接工作,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等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对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事项,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做好跟踪督导工作;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企业、群众的改革获得感。

  附件:闽清县取消11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8日

  附件:

  闽清县取消11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我省对应事项名称

涉及的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调整意见

1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县(区)属中小学章程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

县教育局

 取消*

2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007年第25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008年第26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县教育局

 取消*

3

公章刻制审批

公章刻制准刻证明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县公安局

 取消*

4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县住建局、县科技文体局

 取消*

5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县水利局

 取消*

6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县水利局

 取消*

7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县农业局

 取消*

8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认可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1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县农业局

 我县“国内转基因生物标识认可”对应取消

9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单位或个人从事复印、打印业务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1年第15号令,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县科技文体局

取消*  

复印、打印单位年度核验

 

复印、打印单位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

 

10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初审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县林业局

 我县 “采集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核转报”对应取消

11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定(含4个子项)

1.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2.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核定(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除外)
  3.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定
  4.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级)资质核定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第1子项实施主体为省住建厅,第2、第3、第4子项实施主体为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我县“物业企业三级(暂定三级)资质认定”对应取消

  备注:带“*”我县县直部门原无此事项,现进一步发文明确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