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整肃“为官不为”检查组莅梅检查指导工作

http://www.mqxww.com  2015-10-16 10:28:20   来源:闽清新闻网

  闽清新闻网讯(姚兴柱)近日,福州市整肃“为官不为”检查组,在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程小马的带领下,莅临闽清县开展明察暗访工作。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县整肃“为官不为”领导小组副组长卓继辉,县整肃“为官不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刘强陪同检查。

  检查组一行先后暗访了梅溪镇便民服务中心、县行政服务中心,随后听取了我县整肃“为官不为”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检查组充分肯定了我县的整肃工作,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建议。程小马组长对我县下一阶段整肃工作提出了四点意见:一要发挥作用。开展整肃“为官不为”是市委改进干部作风的一项重要举措,县整肃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强化保障,动真碰硬;县整肃办要整合资源,完善制度,加强日常指导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真正发挥整肃办的应有作用。二要加大整肃力度。拓宽举报投诉渠道,加强明察暗访,加大问责下课力度,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三要抓细抓小,持续强化干部正面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作为意识,完善各项便民服务措施,在细微处见真情,在服务上见实效,让便民服务中心真正便民利民惠民。四要加大宣传。充分应用报刊、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一方面积极宣传“马上就办”的先进典型,另一方面及时曝光各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庸懒散拖行为,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监督,让“为官不为”无处遁形,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媒体链结:为大力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州工作时积极倡导推行的“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部署要求, 2015年4月21日,福州市委研究出台了《关于整肃“为官不为”实行“下课问责”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存在30种情形下的“为官不为”干部实行严厉的“下课问责”。

  什么是为官不为: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为官不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监管缺位,不负责任、不敢担当、推诿扯皮,庸懒散拖、效率低下、纪律松弛,滥用权力、设租寻租、吃拿卡要等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行为。

  对30种为官不为行为实行下课问责

  《暂行办法》规定,对“为官不为”者,按照管理权限实行“下课问责”。

  一是对各地区、各单位应予以问责的15种具体情形:在决策部署、绩效评估、重大工作、项目建设、整改问题等5类情形中“履职不当”;在重大事故、群体事件、依规行事、舆情处置、选用干部等5类情形中“工作失职”;对领导班子、政务公开、财务制度、效能建设、干部队伍等5类情形“管理不严”。比如,对上级党委、人大、政府等重大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或受到上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属“履职不当”,应对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

  二是对于工作人员个人予以问责的15种具体情形:对工作、群众、督办件、信访、诉求件等“消极应付”的5类情形;无故旷工、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个人言行不当等4类“作风不严”情形;违规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不执行简政放权措施、滥用职权、乱检查、乱收费、未经批准兼职等6类“为政不廉”情形。比如,服务群众不积极、不主动、不到位,对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互相推诿、超过规定办结时限或应一次性告知而不一次性告知导致拖延审批时限,一年内2次被服务对象投诉并经组织查实的,属“消极应付”,应予以问责。

  问责对象不得评先评优或提拔

  经认定存在“为官不为”情形,分别采取效能问责、“下课”处理、党政纪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受到问责的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停职检查、调整岗位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多途径实时收集应予问责情形

  为整肃“为官不为”行为,我县于今年8月份成立了整肃“为官不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效能办,简称整肃办),专门负责受理处置“为官不为”行为,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广大群众监督,截止目前,我县已处理“为官不为”干部3人次,给予党政纪处分3人次。

  投诉举报箱: 县委大院、县纪委、县效能办和县行政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闽清县纪委信访室 0591—22371732

  闽清县效能办 0591—22371885

  投诉电子邮箱: mqzsb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