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普法系列宣传(十)

——未及时收集畜禽粪污、违规设置排污口案

//www.mqxww.com  2025-04-01 08:13:28  

【闽清新闻网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维护闽清县生态环境安全,切实提升流域水质,近期,新闽清推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普法系列宣传,本期让我们一同了解下【未及时收集畜禽粪污、违规设置排污口案】。

典型案例

宁德市寿宁县友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未及时收集畜禽粪污、违规设置排污口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对寿宁县友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异位发酵床未使用,异位发酵床围墙外侧有少量垫料散落,旁边水沟内水体呈褐色;干湿分离房与异位发酵床之间的传送带下方散落有干粪,部分干粪与雨水混合形成污水后,经用黑膜设置的引流沟流入场区西南侧山涧。经采样监测,该引流沟有污染物外排。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及时收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污染物和违规设置排污口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86万元。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来源| 福建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