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普法系列宣传(八)

——未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案

//www.mqxww.com  2025-03-31 08:38:56  

【闽清新闻网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维护闽清县生态环境安全,切实提升流域水质,近期,新闽清推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普法系列宣传,本期让我们一同了解下【未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案】

典型案例:厦门市鑫家华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未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检查厦门市鑫家华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时,发现该公司人工湿地处理工序因损坏未使用,高效厌氧反应器污水溢流,溢流污水经厂区内沟渠汇入集水池,现场未见抽水灌溉农田。经采样监测,集水池内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等污染物浓度分别为740mg/L、368mg/L,均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中旱地作物标准的排放限值。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此前委托第三方对人工湿地进行修复,但因疫情及天气原因,未及时完成修复,导致高效厌氧反应器污水溢流。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正常运行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的要求。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0.58万元。同时,考虑到该公司人工湿地损坏期间可能存在超标污水被用于农田灌溉的情况,该公司主动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约1.54万元。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来源  福建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