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信访不是“任性”访! 闽清一老媪被判刑三年二个月

http://www.mqxww.com  2018-07-12 16:35:49   来源:闽清新闻网

闽清新闻网讯近日,记者从闽清县人民法院了解到,闽清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因非正常上访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典型案例,这也是闽清2018年首例非正常上访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闽清县坂东镇一年过六旬的村民陈某2011年因民间纠纷与他人在坂东镇菜市场发生争吵,被对方掌搧,陈某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后经鉴定,陈某的伤情不符合外伤所致,疑为旧伤,需重新鉴定。办案人员多次动员陈某重新做伤情鉴定,但陈某均拒绝配合,导致案件无法按照正常诉讼程序进行。之后,陈某到处上访,以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对方刑事责任为由,从2012年8月开始,先后31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广场等重点地区非法上访,对接待她的工作人员多次随意辱骂、殴打,其行为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和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30次,被闽清县公安局行政处罚31次。

闽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无视国家法律,以上访相要挟,向当地政府索要钱财,多次到坂东镇政府无故闹事,并不断进京非正常上访滋事,对接待她的工作人员随意辱骂、殴打,情节恶劣,违反《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严重扰乱办公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经教育训诫、行政拘留后仍不悔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终,闽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法官提示】 被告人陈某的“非访”行为,不仅不能满足自身要求,而且还受到法律的严惩。这起案例给我们以警示。“信访”并非法外之地。借上访之名组织串联越级上访或聚集、滞留、非访等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