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普法系列宣传(十六)——溪水变色发臭?暗管排污猪企遭查!

//www.mqxww.com  2025-04-12 16:49:06  

  闽清新闻网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维护闽清县生态环境安全,切实提升流域水质,近期,新闽清推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普法系列宣传,本期让我们关注【溪水变色发臭?暗管排污猪企遭查!】。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普法系列宣传(十六)——溪水变色发臭?暗管排污猪企遭查!

  典型案例

  南平市顺昌恒丰猪业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南平市顺昌生态环境局在鹭鹚溪流域开展巡查检查,发现来墩溪汇入鹭鹚溪处河水颜色异常并伴有臭味。经溯源排查,在顺昌县大历镇大历村顺昌恒丰猪业有限公司厂区南侧土塘内的塘壁上,发现一根直径10厘米的白色PVC管,正在排放养殖废水。经采样监测,PVC管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7660mg/L、2000mg/L、66.5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规定的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南平市顺昌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5.4万元,并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福建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