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提升闽清在行动

——闽清县检察院联合六部门发布通告:严厉打击水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www.mqxww.com  2025-04-21 08:23:18  

【闽清新闻网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维护闽清县生态环境安全,切实提升流域水质,近期,新闽清推出【水质提升闽清在行动】系列宣传,本期共同关注闽清县检察院联合闽清县公安局、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闽清县水利局、闽清县农业农村局、闽清县林业局等部门,针对畜禽养殖违法排污、工业废水非法排放等水污染违法犯罪行为,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水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法治护航、部门联动之力,共绘水清河晏新图景。

通告如下:

关于严厉打击水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力推进闽清县“保护母亲河——梅溪,水质提升攻坚年”专项行动暨畜禽养殖规范化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闽清县人民检察院、闽清县公安局、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闽清县水利局、闽清县农业农村局、闽清县林业局等部门联合发布通告,依法严厉打击污染水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具体事项如下:

一、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畜禽养殖违法排污:违规散养生猪、鸡鸭等畜禽或违规偷排粪便、废水,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设施不正常运行。

(二)工业废水非法排放:企业私设暗管、篡改监测数据,超标排放含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等污染物的废水。

(三)破坏水源地安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违规在禁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堆放垃圾或养殖废弃物,威胁水源水质。

(四)危险废物非法处置:非法倾倒含病原体污水、农药残留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水体及湿地。

(五)涉水生态违法犯罪:非法采砂、电鱼、毒鱼等破坏水生态系统平衡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破坏水源涵养区:在黄楮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水源涵养区非法砍伐林木、违规开垦林地。

(七)河道、湿地保护:在河道、湿地管理范围内违规建设影响行洪与水质安全的设施及过度放牧行为。

(八)逃避监管行为:利用节假日、夜间偷排,或通过虚假治污、稀释排放等手段规避执法检查。

二、重点打击的对象

(一)因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刑事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二)在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

(三)重点排污单位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

(四)监测设施运维单位、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

(五)长期、频繁或者专门从事电鱼、炸鱼、毒鱼、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窝藏、包庇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分子,掩饰、隐瞒污染环境犯罪所得,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人员。

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实施水污染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自本通告发布后仍继续实施水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全民监督共治

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对提供重要线索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鼓励群众通过以下渠道举报线索:

公安110报警平台 :110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检察服务热线:1230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闽清县公安局

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

闽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闽清县水利局

闽清县农业农村局

闽清县林业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