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普法系列宣传(六)

——排放水污染物案

//www.mqxww.com  2025-03-28 08:23:58  

【闽清新闻网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维护闽清县生态环境安全,切实提升流域水质,近期,新闽清推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普法系列宣传,本期让我们一同了解下【排放水污染物案】

典型案例:2024年3月,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开展日常巡查,利用无人机航拍发现国道319线和溪段田地边有黑色液体的坑塘。经进一步排查,该坑塘未采取防渗漏措施,西南侧岸边埋设的一根约30毫米管径PVC管正在排放黑色液体,该PVC管连接南靖县松华畜牧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池内的潜水泵。经采样监测,坑塘内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27700mg/L、1840mg/L、420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规定的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2.5万元,并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来源  福建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