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润梅邑】合同纠纷惹人忧 人民调解来帮忙

http://www.mqxww.com  2022-03-21 09:12:37   来源:闽清新闻网

闽清新闻网讯 

【案情简介】

近日,某品牌电视专卖店上新两款液晶电视准备用于促销。店员在柜台处摆放价格标签牌时,不小心将两款液晶电视的标签牌弄混了,原本价值3988元的甲液晶电视被标成了2988元,而价值2988元的乙液晶电视则被标成了3988元。陈某到某品牌电视专卖店选购液晶电视时,看中了甲液晶电视,觉得这款液晶电视不仅功能齐全,而且价格便宜,与旁边的乙液晶电视相比,性价比更高,于是立即付款买了一部甲液晶电视。

  事后,当某品牌电视专卖店查账盘点时,发现少了1000元,仔细核查后发现是由于液晶电视标签牌摆错导致的。因为陈某恰好在该专卖店办理了会员卡,留有详细的个人联系方式,于是某品牌电视专卖店很快就和他取得了联系,将事情的前因后果告诉他,要求陈某补缴1000元差价。

  对此,陈某明确表示拒绝。无奈之下,某品牌电视专卖店找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某品牌电视专卖店的调解申请后,调解员了解案情发生的具体经过。随后调解员找到陈某,询问了购买液晶电视的经过和细节,听取了双方诉求,并做了详细的记录。

  某品牌电视专卖店认为自己损失重大,提出了两套解决方案:(1)陈某将已购买的甲液晶电视返还给某品牌电视专卖店,某品牌电视专卖店将2988元货款全数退还;

  (2)陈某继续使用甲液晶电视,但需要向某品牌电视专卖店补缴1000元货款。

  而陈某表示拒绝,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自己作为善意相对一方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液晶电视的真实价格应该是多少,既然已经支付了对价之后购买了这部液晶电视,某品牌电视专卖店不能反悔,而且这其中的过错不在陈某而是在某品牌电视专卖店,是由于商场内部管理不严格,造成员工弄混了两部液晶电视的标签牌,这完全和陈某无关。

  调解员认为,某品牌电视专卖店因为自身的过错,将乙液晶电视的价格误认为是甲液晶电视的价格,以低于正常价格1000元的价格将甲液晶电视卖给了并无过错的陈某,这是基于重大误解达成的买卖合同关系。

  当某品牌电视专卖店发现这一情况后,及时找到陈某解决,即让陈某补足差价,这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受到支持。

  当然,某品牌电视专卖店也可以选择起诉至法院请求对合同予以变更,由陈某补足差价;或到法院请求撤销这份买卖合同,由于合同被撤消后,发生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某品牌电视专卖店需要将2988元货款全数返还陈某,同时取回那部价值3988元的甲液晶电视。


  【调解结果】

  经过人民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同意再补缴1000元货款,某品牌电视专卖店赠送给陈某一套同品牌空气净化器作为补偿。


  【案例点评】

  本案是明显的因重大误解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某品牌电视专卖店本意是要将甲液晶电视以3988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店员摆放价格标签牌的错误,使得液晶电视少卖了1000元,这是某品牌电视专卖店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的本意相悖。陈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甲液晶电视,所以,某品牌电视专卖店同陈某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对彼此权利义务的约定。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首先应当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一方基于重大误解作出判断和形成认识,进而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看似平等自愿,但实际上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符。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赋予当事人一个选择的机会,让他可以对合同进行重新审视、修订,作出符合其内心真实意愿的表示。


  【知识链接】

  当一方当事人是基于重大误解而签订了合同,此时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当事人能否获得法律的救济?

  我国《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一规定为处于上述困境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救济和保护。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自身的过错,对合同条款当中涉及该当事人重大利益的那部分内容产生了误解,由此签订了合同。

  其构成要件一般包括:(1)一方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也可能存在双方都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当事人发生误解是由于当事人自身缺乏必要的信息、技能、粗心大意等原因,对合同内容的认识出现了错误,而不是由于对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造成误导,即对方当事人并没有过错;(3)产生误解的对象通常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并且直接影响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设定。

  同时,要注意发生的误解必须达到“重大”的程度才可以成为撤销该合同的理由,对此,可以从双方面进行判断:(1)发生误解的事项,应当是对合同效力具有重大影响的条款,或者是与产生误解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的条款;(2)误解对当事人的影响程度,应当是当事人如果知道这部分信息是错误的,就不会实施这种行为,同时普通人在同等情况下也是这样认为的。

  通常属于重大误解的内容可以包括:对于合同性质的误解,如明明是需要支付一定对价的买卖合同,却理解成了可以免费获得的赠与合同;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以为是和高某签约,但实际上是和高某的儿子签约;对标的物质量、规格、品种、价格等的误解,如本案。

  因为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中,由于发生过错是形成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对方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但是却因为合同效力的变化而受到影响。为了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需要对作出误解一方的权利进行平衡。

  因此,法律规定:因为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并因此受损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对合同进行撤销或变更,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发生重大误解的一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归于消灭。

  此外,如果因为撤销或变更合同给没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那么,在合同撤消后,有过错的一方需要给予对方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