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润梅邑】民法典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http://www.mqxww.com  2022-01-25 09:10:04   来源:闽清新闻网

  闽清新闻网讯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民法典》虽没有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整合入典,但在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及侵权责任编等编章中均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尤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扩大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并加强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在《民法典》框架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将更加具体、完善。

  01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怎样的

《民法典》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民法典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将消费者等特殊人群合法权益的保护纳入民法典中,能够更充分的发挥民法典的作用,完善民法典对于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体系,从而使得对消费者保护成为了民法典的一部分。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有利于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02《民法典》中关于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生命健康权的规定

  生命健康权是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民法典》在生命健康权的基础上,全面规定了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并将其内容规定在人格权编中,保障了消费者在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能够主张相应权利的保护。

  1.损害生命健康权的免责条款无效。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六条中规定合同中约定对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免责的条款直接归于无效。

  2.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条款的增加,不仅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而且更有利于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二)《民法典》关于知情权的规定

  1.确定合同的可撤销制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误导消费者,基于此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民法典》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节中规定消费者在因欺诈等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有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这是从合同的角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2.消费者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三)《民法典》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生产销售假冒他人产品,不仅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对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消费者公平交易的保护,使消费者免受假冒产品的侵害。

  (四)《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规定

  《民法典》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予以明确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隐私权的内涵和范围,细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了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民法典》对隐私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第二款规定了隐私的范围,即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在隐私权的保护上,《民法典》采用直接保护方式,加强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保障消费者的私人领域和私人的活动不被侵犯。

  2.《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1)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本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个人信息的规定相比,扩大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不仅确定了能直接识别个人身份信息的属于个人信息,而且明确单独不能识别个人身份信息但和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出个人身份信息的也为个人信息,二者均受到《民法典》的保护。

  (2)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增加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过度处理的原则。《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至第一千零三十八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基础上,增加了针对个人信息被侵害的行为,个人可以违约、违法等理由主张信息收集者删除个人信息。

  (五)《民法典》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1、《民法典》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既是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予以赔偿,也是对恶意侵权人的惩罚和遏制。


  03典型案例

  王某诉某水暖管件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

王某从某水暖管件经营部购买一套地暖设备,并由某水暖管件经营部进行安装。设备运行一段时间后,王某发现地暖设备漏水,致家中积水造成财产受损,经保险员现场勘验,系标注某阀门厂商标的一体阀部件损坏断裂所致。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水暖管件经营部赔偿其经济损失。本案中,因某水暖管件经营部销售的地暖设备存在缺陷,致使王某家中被水淹,造成财产受损,最终由某水暖管件经营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王某相关损失。

  案情分析:

  Q:案例中王某还可以向谁请求赔偿损失?

  A: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在本案中,消费者王某因一体阀损坏致家中水淹造成财产损失,既有权向产品经营者某水暖管件经营部请求赔偿损失,也有权向产品生产者某阀门厂请求赔偿损失。

  Q:如果产品是由产品生产者造成的,产品经营者可否追偿?

  A: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二款还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此,若某水暖管件经营部能有证据证明涉案一体阀的缺陷是由生产者某阀门厂造成的,其可以另行向法院诉讼请求向某阀门厂追偿。

  Q:如果产品缺陷是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那产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岂不很冤枉?

  A: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即便产品缺陷不是由于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原因造成的,消费者仍可以向他们追偿,他们再向实际责任人进行追偿。本案中,某水暖管件经营部、某阀门厂赔偿之后,若发现一体阀的缺陷是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在运输、仓储等过程中造成的,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