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一古稀依伯做小工脚手架坠亡, 法院判三方担责

http://www.mqxww.com  2018-08-02 10:34:37   来源:闽清新闻网

  闽清新闻网讯  家住闽清省璜镇的老傅虽年满70岁,但身体硬朗,平日里经常到装修工地上做小工贴补家用。但好景不长,在碧云村(化名)黄某的房屋外墙装修中,老傅不慎从三楼脚手架上摔落,送医不治身亡。处理完后事,傅某家人将户主黄某、脚手架搭设者林某、承包人李某及碧云村委会一同告到了法院。

  傅某家人认为碧云村委会开会同意开展碧云村美丽乡村房屋景观改造工程,并将前述部分工程发包给李某施工。老傅受李某雇请为黄某的房屋装修做小工的过程中从林某搭设的脚手架上摔落致亡。前述各被告均需要对老傅的死亡后果承担各项经济赔偿责任合计535418.3元。

  李某辩称,自己与老傅都是受雇于碧云村委会及户主黄某,自己不应承当责任;林某辩称,自己系受户主黄某委托为其房屋外立面装修搭架,为个人劳务行动,自己搭架过程中,黄某与施工方均对搭架表示满意、安全,故自己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碧云村委会辩称,本案发生事故的外立面装修的房屋是权属黄某,黄某自己以每平方米25元的单价承包给李某施工,与自己无关;黄某辩称,自己房屋景观改造工程系由李某承揽,老傅是由李某直接雇请,受其管理和制约,且该景观改造工程是碧云村委会出资并组织施工的,自己既不是雇主也不是定作人,对老傅的死亡结果发生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户主黄某与李某及林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而李某与老傅之间形成雇佣法律关系。老傅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致亡,雇主李某承担50%赔偿责任,黄某在发包自家房屋装修工程中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且未提供安全防范措施,存在选任及安全保障方面的过失,承担15%赔偿责任,林某安装的脚手架距离墙体过宽,其明知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却未尽到相应的安全防范义务,亦存在相应的过错,承担15%赔偿责任,老傅在从事建筑工程作业中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及绑安全绳,其自身也存在过错,承担20%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李某、黄某、林某赔偿老傅家属合计169945.61元,各方当事人均服判。

  法官提醒:承包者在发包工程时,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对承包者选任的资格要审核报关,并注意提供安全防范措施等保障;雇主也应注意安全防范等保障措施。作为雇员,在施工作业中,应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防止意外发生。(县法院  陈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