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出台关于促进中小商贸企业“7.9”灾后恢复经营的措施

http://www.mqxww.com  2016-07-23 17:24:51   来源:闽清新闻网

  闽清新闻网讯今年1号台风“尼伯特”带来持续暴雨,局部出现特大暴雨,造成闽清县严重受灾,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十分艰巨繁重。为扎实有效推进中小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灾后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12号)、《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榕委发﹝2016﹞1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商贸企业灾后加快恢复经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闽清县受灾实际,7月23日,县政府下发《关于促进中小商贸企业“7.9”灾后恢复经营的通知》,现将有关扶持措施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今年“尼伯特”台风受灾的中小商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含农贸市场、加油站、省市级直控蔬菜基地及副食品基地等,下同)

  二、恢复经营时限

  一般受灾企业一个月之内恢复经营,严重受灾企业一个季度内恢复经营。

  三、扶持措施

  (一)税收扶持

  1.县税务部门要快速启动减免税程序,减免受灾中小商贸企业纳税人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间截止2016年12月31日。

  2.县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受灾严重的中小商贸企业恢复经营。对纳税困难的中小商贸企业予以延期申报一年,并提请省级税务部门缓交税款,免交滞纳金;对空白发票、税务登记证、账薄被冲毁和金税卡流失及税控专用设备损坏的企业,予以快速简易办理,免于行政处罚。

  3.县税务部门要对企业因受灾发生的相关财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二)信贷支持

  1.我县各银行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信贷额度,加大对受灾中小商贸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设立受灾中小商贸企业信贷绿色通道,对受灾中小商贸企业的资金需求给予优先支持,加快审批、放贷进度,在担保、质押物方面适当放宽条件,并给予利率优惠,支持企业灾后恢复经营。

  2.对受灾严重的中小商贸企业因灾后恢复经营产生的新增贷款(20万元以内),按基准利率进行贴息扶持,扶持贴息期限至2017年7月31日。贴息资金由县商务局、财政局核拨。

  3.对确实因灾无法按期还款的中小商贸企业,允许其贷款合理展期,并在展期到期前不予催收,确保不抽贷、压贷。原则上受灾商贸企业信用评级不降低,贷款展期、延期不罚息。

  (三)保险支持

  1.各保险企业要加大对企业财产保险的宣传推广,中国人保财险推出面向中小商贸企业的“创业保”组合保险,在保险费率上给予8折优惠,鼓励企业购买保险。

  2.各保险企业对受灾的投保企业应尽快组织理赔,简化理赔程序和手续,1个月内先行按核实的损失额预赔付80%的资金,用于受灾企业急需。

  (四)其他措施

  1.鼓励商贸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对达到条件并入统的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县政府出台的《关于鼓励商贸限下企业发展为限上企业的实施意见》中的优惠政策。

  2.对因受灾遗失相关证照的中小商贸企业,县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免挂失手续等特殊措施,及时为企业补办相关证照,并减免补办证照所需费用;对因受灾需新办相关证照的中小商贸企业,县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开通绿色通道,缩短办证时间,及时予以办理相关证照。

  3.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优先购买受灾企业生产经营产品。

  4.县市场监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打击哄抬物价、串通涨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